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升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促进我市更好地开展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获得“绍兴市水利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的必须是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符合条件并经绍兴市水利局组织考核、评审通过的工程。
第四条绍兴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凡申报绍兴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项目应当接受考评单位和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全程监督检查。
第五条申报市级、省级、部级优质工程奖和省级、部级文明建设工地时,原则上优先推荐获得“绍兴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项目。
第六条获得“绍兴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的工程,由市水利局在绍兴水利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并正式发文认定。
第七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和除险加固等水利建设工程,具备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
(一)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四项制度,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模,但在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
(四)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已申请创建并填报《绍兴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报名备案表》;
第九条绍兴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由项目法人报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后,上报市水利局。
(二)各县(市、区)范围内项目,由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报经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推荐申报。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由申报单位填报《绍兴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报名备案表》(附件1)一式叁份,并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创建方案等,由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向绍兴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工作办公室报名备案。
(二)市水利局在收到报名备案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成立专家组赴工程现场开展市标化工地创建评审,通过后将列入“绍兴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计划,并予以正式挂牌。
(三)创建项目在市水利局办理报名备案手续并正式予以挂牌后,该项目部必须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悬挂“绍兴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公示牌,供社会监督。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报名备案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十一条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项目在项目完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绍兴市水利局申请标化工地创建验收。其中申报材料包括:
(三)介绍工程创建成效,包括组织机构、实施计划与措施、资金保障、工作经验与做法及创新方面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少于1500字左右、含电子文档)一式两份。
(五)反映工程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过程的详细记录和相关规章、制度、计划等材料,以及获表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
(六)反映工程建设各个检查分项、部位以及各阶段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地的有关数码照片及介绍施工过程中创建标化的影像资料。
第十三条绍兴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标准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生产管理三个方面,并对满足条件的工程优选加分,具体内容和评审标准详见《绍兴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见附件3)。
第十四条评审工作分过程评价和验收认定两个阶段。过程评价考核在正式挂牌后进行,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专门检查考核小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方式。主要内容包括:
(一)正式挂牌期间,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挂牌项目检查考核原则上不少于 1 次,每次检查考核均按《绍兴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分表》进行评分,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水利局。市水利局适时组织专家开展标化工地中间过程评价,原则上在挂牌期间对各申报项目开展不少于1次现场检查打分。任意一次检查得分 80 分以下(不含 80 分)的,7 个工作日内经复查后仍低于 80 分的,取消挂牌资格(单词反向扣分超过20分直接取消挂牌资格)。
(二)市水利局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视情况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成立验收组开展市标化工地验收认定。过程评价考核占总分的70%;验收认定考核占总分的30%,综合得分80分以上即为通过。
(四)验收认定通过的项目,将在验收认定当年年底或来年年初在市水利局门户网站上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市水利局发文公布年度市水利标化工地名单。
第十六条评审过程中,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或者违纪违规活动,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对已通过评审并获得称号的,取消其称号,并纳入信用档案内。
第十八条绍兴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命名单位取消其“绍兴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及挂牌资格:
(四)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噪声、扬尘污染等情况被有责投诉举报且情况属实或与当地群众发生重大冲突等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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